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9月1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30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行至桐柏县建筑公司门前路段时,将行人黄xx撞伤,黄xx经抢救无效死亡。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4万元,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x、王xx等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赔偿协议,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1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纯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