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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勒特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817号

原告上海宝勒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X号。

代表人田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勒特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宝勒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勒特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8元,由原告上海宝勒特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连秋霞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安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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