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张x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裁决,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1、2008年3月18日至2008年3月2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00元;2、2008年2月18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x元;3、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60元;4、销售业务提成x.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2月18日终止;
二、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张x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11月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菁
审判员原金培
代理审判员李蔓薇
书记员曹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