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安阳市北关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安钢集团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东段创业中心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
代表人俞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波、荣某某,河南兴邺(略)事务所(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安钢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已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某梅
审判员:王莉
审判员:万娅飞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志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