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审被告徐某某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清涛,上海百悦(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杜剑峰,上海百悦(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王某某诉原审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中,本院定于2010年10月12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原审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合计3,130元由原审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爱萍
审判员苏中文
代理审判员王某珍
书记员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