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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上海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付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省x县x镇x路x号,现住上海市x区x镇xx社区xx村x号。

委托代理人郭x,男,上海xx事务所工作,住上海市x区x镇xx社区xx村x号。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区x镇x路x号x室,主要经营地上海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x,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x,男,上海xx有限公司工作。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08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0年8月11日,原告书面向被告提出辞职。2010年8月9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人民币x元、解除劳动关系一年一个月工资x元、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1800元,要求被告补缴2004年9月至2010年8月的综合保险。因仲裁裁决对原告请求未予全部支持,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x元、经济补偿金x元、代通金1800元,为原告补缴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2010年7月、8月期间的综合保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付x842.85元;

二、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3日之前为原告付x补缴2008年12月至2009月12月以及2010年8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3357.15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0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怡

书记员曹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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