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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略)。200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1年。因本案于2010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蒋家队南季某宅X号,采用撬窗、扳断窗栅等破坏性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后从窗户爬出,又撬开门锁再次进入该屋,窃得屋中棉被等物。次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又进入刘某某家中,窃得上菱BCD-180W型冰箱1台(价值人民币50元)。

2010年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携赃逃离途中被群众发现并抓获,后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季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郑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0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文豪

书记员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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