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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范某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

被告范某

第三人范某

第三人范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范某(2010年6月4日去世)、胥某(2010年7月22日去世)夫妇婚后生育二子,即本案原、被告。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范某、胥某、第三人范某名下,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范某、胥某及被告范某、第三人范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范某、胥某名下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产权归原告范某所有,该房中属第三人范某名下的房屋产权仍归范某所有;

二、被继承人范某、胥某名下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产权归被告范某所有,该房中属第三人范某所有的房屋产权仍归范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2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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