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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孙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孙某某。

被告邓某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某、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被告邓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原告与两被告原系邻居、同乡兼同事关系。2007年,被告孙某某以儿子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考虑到被告孙某某前次借款按时归还的缘故,原告就将家里的5万元现金借给了被告,被告孙某某当场出具了借条,表示1年内归还。一年到期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被告孙某某分几次归还了部分借款,剩余的31,000元一直未归还。在原告的催讨下,被告孙某某于2008年4月1日收回原借条,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孙某某仍未还款。因该借款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借款31,000元。

被告孙某某、被告邓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某于2008年4月1日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正。时间由2008年4月1日起。借款人孙某某”。

另查明,据2009年12月28日摘抄的户籍资料显示,被告孙某某、被告邓某某于2006年1月以夫妻名义登记户籍。

上述事实,有借条、户籍资料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孙某某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故原告、被告孙某某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孙某某归还,被告孙某某理应归还。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孙某某、被告邓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某借款31,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孙某某、被告邓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晓

审判员杨文育

代理审判员&x

书记员梁圣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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