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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华某、汤某、王某、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

被告王某

被告华某

被告汤某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华某、汤某、王某、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25元。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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