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
被告王某
被告华某
被告汤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华某、汤某、王某、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25元。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