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渑池县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贺万新,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卢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渑池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英西村委)与被告卢某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卢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西村委诉称,1999年9月10日英西村委与被告达成了一份宅基地边界协议,约定:“1、乙方(卢某)宅基地边界以本主房后檐墙根东三米处原边旧界,所有权归乙方所有;2、乙方宅基后檐墙东三米外的土地使用及所有权归甲方(英西村委)。”后被告卢某又将该三米土地转让他人。依照我国《土地法》第某条、第某、第某条规定,英西村委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土地法》规定,请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无效,并收回被告房后墙以东三米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被告卢某口头辩称,1、此协议盖有英西村委公章,应为有效协议;2、协议约定的三米地方我一直未占;3、此事与我无关。
原告英西村委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999年9月10日协议复印件一份。
被告卢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举某、质证情况,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1999年9月10日经原、被告共同协商,就老剧院与被告宅基边界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将卢某宅基地边界以本主房后檐墙根东三米处原边旧界,所有权归卢某所有。原告于2011年8月7日起诉来院,认为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9月10日签订的协议,约定将被告卢某宅基地边界以本主房后檐墙根东三米处原边旧界,所有权归卢某所有。该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属无效协议,故原告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要求收回被告房后墙以东三米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渑池县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卢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渑池县X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爱霖
审判员彭治军
审判员王留刚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皓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