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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诉被告徐X、顾XX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XX路X弄X号,户籍地河南省XX市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韦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县XX镇XX街道。

委托代理人郭X,上海市YY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市YY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县XX镇XX街道X组X号。

本院受理原告徐XX诉被告徐X、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合同的履行地为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公路X号的“XX火锅店”(该店未经工商登记),被告徐X、顾XX居无定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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