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5月27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乙为吸引张某、刘某某、黄某丙、俞某某挂靠其个人经营的上海锦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省级旅游运输,先后通过他人伪造道路运输证14张,供上述人员及本公司车辆使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伪造的道路运输证三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张某、刘某某、黄某丙、俞某某、王某某、江某某、李某乙、李某乙、李某丁的证言笔录,工商档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承包经营挂靠合同等书证,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让他人为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14件,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伪造的道路运输证,应当予以没收。本院为保护公共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道路运输证三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民
审判员徐楚楚
代理审判员朱根初
书记员马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