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许XX(系原告朋友),男,住江苏省姜堰市X镇XX村X组X号。
被告马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X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万商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XX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43,2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人民币75,457元;
二、被告马XX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XX医疗费36,9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4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人民币42,132元;
三、原告吴XX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马XX垫付款人民币49,396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4元,减半收取计782元,由被告马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1月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