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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黄某、黄某、张某乙经济损失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张某丙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黄某、黄某、张某乙经济损失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该案移送本庭强制执行,执行标的x.17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丙未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黄某、黄某、张某乙支付其经济损失,其债权未得到清偿。现被执行人张某丙正在监狱服刑,本院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相关证明,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黄某、黄某、张某乙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执刑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刚

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代理审判员李森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苏百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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