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韦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沈XX(男,X年X月X日出生)与原告韦XX系夫妻,共生育二子,即被告韦XX、沈X。沈X培于2010年5月16日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沈XX,该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登记日为2004年10月12日。现因上述房屋中属于沈XX份额的遗产至今未予分割,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两被告对上述房屋依法进行析产继承。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产权归原告韦XX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计人民币5,220元,由原告韦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