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2年1月25日因盗窃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某月,被告人薛某某以能给半坡店乡X村王XX的女儿下户口为由骗取王XX美人民币1000元;2009年7月份被告人薛某某以能给半坡店乡X村薛XX的儿子下户口为由骗取薛XX人民币4400元;2009年7月份被告人薛某某以能给半坡店乡X村常XX办二胎准生证为由骗取常XX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薛XX、常XX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薛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之日起生效,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建领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