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在邓州市肺结核病防治医院北边附近因过路与赵××等人发生纠纷厮打,在厮打中,田某某用砖头将宋××打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宋××之损伤构成轻伤。民事部分双方达成协议互不追究。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陈述,证人赵××、金×、田××、鲁××证言,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志强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