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1982年5月X号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潘某某与贾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漯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潘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潘某某申请再审称,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贾某某没有提供借条或借款合同,根本不存在借款关系,请求撤销生效判决,对本案再审。
贾某某称,借条被潘某某拿走,且有证人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潘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2007年7月10日9时,贾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分别对贾某某及常广伟、崔某某等多位在场人进行调查询问。案件审理中,常广伟、崔某某等人到庭作证。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及证人证言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印证了潘某某曾向贾某某借款x元的事实。故潘某某与贾某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贾某某辨称不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潘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某安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