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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等诉郑XX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号X室。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于2001年7月12日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系李XX、李YY,为按份共有,李XX、李YY发各占1/2产权。被继承人李X发于2005年2月9日死亡,其生前与被告郑XX系夫妻关系,双方未生育子女。李YY父母即本案原告李XX、王XX。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继承析产。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李XX所有;

二、原告李XX于2010年11月3日前给付被告郑X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9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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