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号X室。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于2001年7月12日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系李XX、李YY,为按份共有,李XX、李YY发各占1/2产权。被继承人李X发于2005年2月9日死亡,其生前与被告郑XX系夫妻关系,双方未生育子女。李YY父母即本案原告李XX、王XX。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继承析产。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李XX所有;
二、原告李XX于2010年11月3日前给付被告郑X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9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