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
被告谢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7月4日17时30分,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x的小客车和原告驾驶燃气助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次要责任,原告为主要责任。原告伤势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分别为5个月、2个月、2个月。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应于2010年11月4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雷某医疗费人民币3212.60元、营养费人民币1200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误工费人民币9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交通费人民币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