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高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董YY,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诉被告董YY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XX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于法不悖,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董XX承担。
审判长谷丽云
审判员陆炳文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