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XX,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XX,男,成年,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2009)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609元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当庭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轩
审判员弋行
代审判员闫濵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