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独任审判,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因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借故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于2008年11月向原告出具的借款50,000元的借条1份,旨在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向公安机关进行过调查,得知被告身份证号码不存在,且也无“张如广”的户籍登记信息,本院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信息。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起诉。原告周某某可于获得被告明确身份等信息后再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惠泉
审判员徐卫明
代理审判员施照祥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