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韩传林,上海市君志(略)事务所(略)。
被告吴某,女。
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静兰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传林、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婚后由于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常为经济及其它琐事发生争吵,婆媳之间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朱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吴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是好的,夫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被告反对原告打牌。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恋爱,恋爱期间关系较好。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朱某。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嗣后,因被告反对原告打牌,且未能正确处理好与其它家庭成员间的关系,致夫妻关系失睦。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来维系。综观原、被告的婚姻,双方在婚后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近年来虽为一些琐事发生矛盾,但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综合分析,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后,只要双方多加沟通,并正确处理好与其它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静兰
书记员鲁佩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