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室,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X大厦B座X室。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女,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镇泰XX路X号C区X室。

法定代表人申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男,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8月6日13时20分许,被告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王XX驾驶被告所有的牌号为沪x中型自卸货车在本区X路、松林路路口处行驶时,同原告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员工王X驾驶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沪x轿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车辆受损。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0月26日前赔偿原告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车损费人民币x元、评估费1700元,共计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5元,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钱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