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室,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X大厦B座X室。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女,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镇泰XX路X号C区X室。
法定代表人申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男,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8月6日13时20分许,被告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王XX驾驶被告所有的牌号为沪x中型自卸货车在本区X路、松林路路口处行驶时,同原告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员工王X驾驶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沪x轿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车辆受损。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0月26日前赔偿原告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车损费人民币x元、评估费1700元,共计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5元,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