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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肖某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肖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申请人肖某要求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肖某诉称,李某某患有精神病,于2005年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回家,经家人多方查找,没有李某某的任何消息,基于李某某下落不明已有七年之久,现申请法院依法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李某某,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系申请人肖某之儿媳,李某某于2005年离家出走后至今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款的规定,于2012年3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某某于2005年外出后至今一直下落不明已满2年,在本院发出的寻人公告期间届满的情况下,仍无其消息,其下落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肖某为失踪人李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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