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XX,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吴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XX,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西路X弄X号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季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