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陈某:
易某申请执行与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9月27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9月27日将本院作出的(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