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源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特钢)因与被申请人时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济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中原特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欧胜宏、被申请人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8月3日,一审原告时某某起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称:1997年1月1日,其与中原特钢所属的运输处签订了油库承包合同,其承包期间,中原特钢共在其处用油计款x.25元(即从1997年1月25日至1997年7月15日,不含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月25日的油款)。后因中原特钢长期不予结算,其提起诉讼,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中原特钢支付其x.89元油款,但其在计算诉讼标的时某认识错误,误扣两笔油款。其中一笔为x元,另一笔为7474.95元,合计x.95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原特钢支付其油款x.9T小卦痔绺票荆副舭皇敢桨吡保呈_三要变更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应提起申诉。
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7年1月保呈齙肴杏卦痔羲氖说湓κ┐┣硕土庥锌习桑庇呈_三实际承包油库自1997年1月25日至1997年7月1H小诎淦停庥纯ㄎ⒔懒⒍牧频癫疲癫晌杏卦痔烁湓κ艽砉校卦痔哺谝痹呈齙θ么陀S小习胀怪笾颍艘空崮憬仕馕保呈_三曾于2005年7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中原特钢支付其用油款x.67元及返还零售油款,但在计算x.6迷陀钣目叩纤晁谋钡保呈_三从x.95元总用油款中除了扣除承包金等自己承担的费用外,还扣除了两笔费用,一笔为(2002)济民初字第147窈旅惺雠榫惺分ㄈ亩械卦痔Ω庇档狗被呈_三的x元利润款,另一笔为7474.95元的零售油款,该笔款项系中原特钢收取而未包括在x.95元总用油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