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靖边县地(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任子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7年以来,被告多次到原告开办的蜀香园酒店就餐,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7800元,并出具欠款条据2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同意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郝某某在原告姚某开办的蜀香园酒店就餐,共欠原告7800元就餐费,并出具欠款条据2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付,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郝某某偿还原告姚某欠款7800元,款项于2010年1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被告郝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任子洲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