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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郝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靖边县地(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任子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7年以来,被告多次到原告开办的蜀香园酒店就餐,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7800元,并出具欠款条据2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同意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郝某某在原告姚某开办的蜀香园酒店就餐,共欠原告7800元就餐费,并出具欠款条据2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付,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郝某某偿还原告姚某欠款7800元,款项于2010年1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被告郝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任子洲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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