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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x诉x(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宣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郑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x(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徐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崔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宣x与被告x(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1月、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人民币300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宣x与被告x(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2月28日解除;

二、被告x(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宣x15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宣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1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菁

书记员刘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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