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双方正在庭下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志甫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