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系邵阳市城西供电局职工。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步城依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月2日通过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将共同的儿子黄XX判由被告抚养,通过近四年的经历,被告因无固定的经济来源,无能力维持儿子黄XX的生活和学习所需,对儿子的成长带来很大的妨碍。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将儿子黄XX的抚养权由原告承担。被告黄某乙辩称,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的婚生儿子黄XX自2011年8月10日起由原告抚养,直至2022年8月10日年满十八周岁,期间一切日常生活、健某、教育等方面的监护均由原告负责。黄XX成年后,随父或母,由其自择。
二、被告对儿子黄XX享有探视权,每年寒假期间保证被告探视一次,探视前由原告亲属送到被告处,探视后由被告送回原告亲属。
三、原告给予被告变更抚养权补偿费共计柒万人民币,原告于2011年8月20日先预交给被告肆万元整,剩余部分原告至2014年分三年付清。此外,被告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另向原告索要财物。
四、原告抚养期间,原、被告双方应自觉中止一切直接联系,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的婚姻、家庭与私人生活。黄XX成年前,被告不得因任何理由和借口改变黄XX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否则退还柒万元补偿费。
四、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8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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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唐步城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锡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