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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诉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女,49岁。

被告袁某某,男,成年。

原告诉称:被告从原告处取走图书共计价值7871.9元,被告据不还款,请求被告还款7871.9元,赔偿损失及利息2000元。。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告身份情况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智勇

二O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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