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化亭,濮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素红,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元月份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又未充分了解,被告隐瞒了婚前病情,婚后发现被告患有严重精神不正常的病症,妨碍了我们的婚姻生活;无法培养出满意的夫妻感情,婚后经多方医治和心理矫正,仍不能治愈。现在被告上网成瘾,整天在家不出门,更没有操持生产生活的心思,这样的人,以后怎能对家庭和我履行男子汉的责任,在我耐心劝说下至今无果,我整天处于未来生活的恐惧中。我们婚前无感情基础,被告隐瞒病情,因此我要求离婚,婚前财产归各方所有。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2月相识,双方经过了解,原告在婚前就在我家居住,开始同居,之后按照习俗给原告彩礼两万余元,并为原告购买了大量衣物,于2010年元月领取了结婚证,并举行了典礼。婚后关系正常。原告称隐瞒了婚前的病情,上网成瘾等不是事实。我家经济条件差一些倒是事实。但我相信通过努力,即能改变家庭现状,又能改善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因此我不同意离婚。
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2月23日原、被告去广州打工。原告于2010年3月1日从广州回来同被告分居。原告回娘家居住。原告称因被告上网,原、被告发生纠纷才分开。被告否认称是原告的母亲打电话让原告回来到法院领钱,原告才回来的。原告称被告隐瞒了婚前患有严重精神不正常的病症,被告否认,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原告称被告有网瘾,被告否认呢,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诉称被告婚前隐瞒了患有严重的精神不正常的病症,被告否认,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不予认定。原告诉称被告有网瘾,被告否认,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不予认定。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连军
审判员:刘庆山
代审判员:刘效涛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尹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