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曾用名孙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p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4日凌晨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XX因琐事与被害人李X远发生争执,并用U型锁打伤李X远头部,致李X远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远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XX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履行完毕,据此应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行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0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晓菁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解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