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
委托代理人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陈××。
委托代理人赵××,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秦××诉称:原告系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著名摄影师。原告的照片作品《浦江两岸》于2005年9月创作完成,并在上海市版权局登记版权。2009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陈××未经合法授权擅自销售使用了原告的照片《浦江两岸》作为主要装饰图案的万年历。侵权商品上无合格证,亦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信息,系三无产品。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及赔偿人民币x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停止销售含有原告秦××拍摄的摄影作品《浦江两岸》(作登字09-2009-G-X号)的万年历;
二、被告陈××于2010年5月10日前赔偿原告秦××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元;
三、原告秦××同意不再追究被告陈××于2010年4月19日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3.50元,由原告秦××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20日签署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邵勋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