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丰泰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
上诉人河南省丰泰实业有限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