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孟某甲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孟某甲之父。
上诉人孟某甲与被上诉人孟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孟某甲于2008年12月10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孟某乙支付孟某甲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份的生活费x元、教育费1500元、购书费1000元、保险费x元、医疗费500元。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孟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孟某乙按每月500元支付孟某甲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已支付8200元,尚欠1800元,孟某乙于2009年7月31日前通过本院一次性付清;(已履行)
二、就本案争议的诉讼请求,双方互不争执。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孟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该调解协议已于2009年7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任春燕
代审判员骆慧杰
二ОО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