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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乔某顺、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云,濮阳县X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清)顺,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乔某顺、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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