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云,濮阳县X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清)顺,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乔某顺、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