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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某、黄某某诉被告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742号

原告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提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爱荣,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黄某某诉被告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某赔偿原告苗某、黄某某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于2009年7月9日前履行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某、黄某某负担;

三、其他互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愿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武文英

二○○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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