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EC/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边
审判员刘峰
审判员楚国范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