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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天津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EC/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边

审判员刘峰

审判员楚国范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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