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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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一初字第0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2月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鞠哲、芦甲,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叶、吴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及其辩护人鞠哲、芦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日晚,被告人冯某甲与妻子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在家中发生争吵后,冯某甲于2月2日凌晨3时许,手持羊角锤朝王某某头部连砸数下致王某某脑部严重损伤,后冯某甲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害人王某某于2月3日8时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被他人持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冯某甲供述、证人冯某乙、张某丙、冯某丁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冯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当时不是有意杀死被害人的,是无意中打伤被害人的头部。

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杀人罪无异议,辩称被告人系初犯,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请求依法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日晚,被告人冯某甲与妻子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在家中发生争吵后,冯某甲于2月2日凌晨3时许,手持羊角锤朝躺在床上睡觉的王某某头部连砸数下致王某某脑部严重损伤,后冯某甲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及邻居电话对王某某进行抢救。被害人王某某被送往医院后,于2月3日8时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王某某系被他人持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冯某甲供述:我和我妻子王某某这几年关系不好,我平时酒后经常打她,她对我有气,后来她和孩子们一道不和我说话,家里有啥事也不和我讲。2009年2月1日晚上我喝点酒,回家时已11点了,王某某和我女儿冯某乙在西屋睡,我在东屋睡。我想和王某某说说家里的事,到西屋后和她又吵起来了,后我见女儿在跟,我就让她出来到堂屋说,她躺在床上不出来,就这样我们互相责骂有好几个小时。快2点时,我给她拿些吃的想哄哄她,又给她说去堂屋说,她仍不肯,这样又坚持了几十分钟,我气了就去厨房就拿把菜刀想吓唬她,她也不怕,我越想越气,想着日子过不成了,把她打死,我也不活了,我就在堂屋门口的拖拉机上拿把羊角锤,朝躺在西屋床上的王某某头上砸。我女儿在床里边睡着被惊醒了,看见我把她妈打成那样吓得直哭。我就拨打110报了警,说我把我老婆打死了,让他们来,又打120叫急救车。我还往邻居和外甥陈某某那打电话说我把我老婆打了让他们赶紧过来。后来120急救车来了我就坐车把王某某送到医院抢救。最后公安人员就把我带到公安局了。我打王某某的锤子是把圆头的羊角锤,有二、三十厘米长,塑料柄的。羊角锤和菜刀后来放在王某某住的西屋桌子上了。

2.证人冯某乙证言:2009年2月1日晚上我和我妈王某某住在西屋,我爸冯某甲在东屋。我爸睡到半夜到我们睡的那屋要和我妈谈谈,我妈没有搭理他,后来我爸又过来说要和我妈说话,我妈说:这么晚了你不睡觉!就这样拉拉扯扯个把小时,我听不见我爸说话,还以为他去睡觉了。后来我在迷迷糊糊中听见扑通几声,我一转头看见我妈满头是血,我爸拿铁锤在砸我妈的头。我爸当时就站在床头,一手拿铁锤一手拿刀,砸完后我妈就动不了了。我一看这情形吓得不行,看着我爸。我爸见我醒了对我说:娃儿,你别怕,把衣服穿穿。我把衣服穿好了就叫我爸赶紧救我妈,我爸愣了一会就用手机打了120和110。后又给我姑家表哥陈某某以及我姑父、邻居张某丙、张某庚打电话说他把我妈打了,让他们来我家。后来这些人都来了,公安人员也来了,又过会120急救车也来了,我和我爸、表哥、姑父就一起到医院抢救我妈了。

3.证人冯某戊、张某丙、冯某己、张某庚证言:证实2009年2月2日凌晨三点多,邻居冯某甲给他们打电话说:“我和我爱人王某某生气打架打失手,把她打死了,你们赶紧来”。到冯某甲家后,见冯某甲在堂屋中间抱着王某某,王某某在地上躺着,头上有伤口,满脸满头是血,哼哼地喘着气。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又过会120急救车来后就把王某某送医院抢救,冯某甲、冯某乙也一起去医院了。冯某甲夫妻平时关系不怎么样,冯某甲性情暴,吵起架对王某某拳打脚踢的。

4.证人陈某某证言:2009年2月2日凌晨三点多,我三舅冯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我和你舅母生气,把她打死了,冯某乙托付给你了,家里所有财产都是冯某乙的,你赶紧过来,把你姨父黄某某也喊过来,过来接冯某乙,我接着就报警了,你们赶紧过来”。说完他就挂了,随后我就和我姨父骑摩托车去了。到我舅家看见我舅穿件黑外套抱着我舅母正坐在堂屋地上,我舅母身上盖了双被子,头上都是血。我舅右胳膊抱住我舅母上半身,他不敢起来怕动着我舅母。我舅见我来了就又让我赶紧打120救我舅母,我就用手机打120催他们赶紧过来。120急救车到后我们就一起把我舅母送到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但到3日早上还是抢救不过来。我舅爱喝酒,脾气暴,思想保守,和我舅母两人时常吵吵闹闹,对子女关爱有加但总是看不惯他们的穿着,他们关系不是很好。

5.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内容同证人陈某某证言。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7.鉴定结论

(1)(略)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结论为:王某某系被他人持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2)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鉴定书

结论为:送检的死者王某某家床上的血迹、从现场提取的一把带有血迹的锤头及冯某甲带有血迹的上衣上所检出的血迹是王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8.物证、书证等其它证据

(1)①邓州市公安局现场勘查人员从冯某甲家正房西间梳妆台上提取的一把带有血迹的黑色塑料柄羊角锤及一把菜刀;②冯某甲带有血迹的黑色上衣一件。

经被告人冯某甲当庭辨认,承认系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凶器及所穿衣服。

(2)被告人冯某甲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

证明:2009年2月2日案发后用此手机拨打110报警及拨打120急救电话的情况。

(3)(略)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冯某甲到案的情况说明:2009年2月2日凌晨3时16分,邓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家住邓州市X乡X村冯某组的村民冯某甲报案称将其老婆打死在自家屋内。该局刑警大队根据110的指令迅速出警,后于2月2日凌晨4时许将冯某甲带至邓州市公安局进行讯问,冯某甲对其用铁锤砸死妻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甲辩称“不是有意杀死被害人”的辩解理由,经查,冯某甲与妻子王某某发生争吵后,便手持铁锤多次打击王某某头部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从其所用凶器、打击的部位和用力程度看,必致被害人死亡,最终导致被害人王某某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冯某甲在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且冯某甲作案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邓勇

审判员戴合军

代理审判员艾立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刘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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