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某。
被执行人魏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x.86元,执行费为1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魏某某一次性付给申请人任某某执行款x,剩余款项x.86元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并由任某某负担申请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已于2010年4月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案件款x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春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王兴旺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