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环球物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中环哈克特路X号美银大厦X室(FLAT/x,x,x,x,HK)。
法定代表人萨蒂诗.密斯拉(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环球物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民三初字第189-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院审查期间,上诉人环球物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达成和解意向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环球物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王爱莲
代理审判员谷登科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