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翁献策、王某甲,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林,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程某某于2008年10月30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退货并由王某乙返还收取的货款x元。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程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过程某,程某某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程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但一审诉讼费不因程某某的撤回起诉而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程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750元,二审诉讼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均由上诉人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审判员戴蕙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