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吴某(又名吴X)。
被告胡某(又名胡X)。
被告李某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胡某、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某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某诉称:2009年9月26日,原告驾驶皮卡车去殿市庆祝亲戚食堂开业,被告李某某在倒车时与原告的皮卡车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原告上前与被告理论,被三被告围住并用砖头殴打,致原告头皮挫裂伤、胸部软组织损伤。后原告被送往殿市镇卫生院抢救,在清创缝合后,急转至横山县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20天后,因经济原因被迫出院,现原告仍感头疼。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种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被告辩称:我们殴打原告是事实,但原因是原告首先动手打了我们。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过高,我们愿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给予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三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营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修理费及照相费用等共计人民币x元;由被告吴某、胡某、李某某各承担7000元(当即兑现)。
二、原告今后伤情是否发生变化及是否评定伤残等级,三被告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三被告各承担1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某英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