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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付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4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慧,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付某某,男,43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慧,被告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相识,于199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1994年婚生一女付某丽。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09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以给被告一次改过机会为由撤回起诉,现被告仍不悔改,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付某丽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已多次起诉离婚,双方现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系再婚,被告抚养原告结婚时带来的非婚生女付某宝毫无怨言;被告外出打工,所挣工资全部交由原告保管,被告已做到作为丈夫的本分。原告在生活中有不检点之处,曾多次外出,故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关于双方婚生女付某丽,被告愿意抚养,但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支付1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89年自由恋爱相识,199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994年11月14日(农历)婚生一女付某丽。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2002年以后即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吵闹、打架,原告时常离家外出。原告曾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2009年12月31日以给被告改过机会为由撤回起诉。现原、被告双方仍分居生活。被告双方当庭一致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

被告主张原告生活不检点,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此不认可。原告亦不同意被告赔偿损失的要求。

原、被告当庭一致确认双方无共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打架,原告时常离家外出,双方经常分居生活,且现双方当庭一致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和好无望,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双方诉辩主张,双方婚生女付某丽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应当支付某养费,根据子女年龄、当地平均生活标准及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本院确定原告应当支付某抚养费为每月300元。被告主张原告生活不检点,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付某丽由被告付某某抚养,原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某养费300元。(抚养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某付某丽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新彩

审判员闫冬

审判员张学志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何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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