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以下简称城区信用社)。
负责人何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金梁、杨某某,河南智言(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河南宏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宏泰实业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松林,河南豫都(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源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伟,河南恩达(略)所(略)。
一审被告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市工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某梅,河南九九(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河南宏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因工商行政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冲
审判员于凤鸣
审判员田新亚
审判员李胜利
代理审判员邢芳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翟某飞